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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熊猫判10年,买鹦鹉判5年,买妇女最重判3年?

法律读品 天下说法 2022-02-20


生命诚可贵,熊猫价更高。——鲁寻

 

今天也是回答沙雕法律的一天——买熊猫判十年,买两只鹦鹉判5年,买妇女最重判3年,人不如熊猫贵?很多朋友一看到这个标题就会觉得很荒谬,不可理喻,认为这是我杜撰的,并不是的。


现在是信息时代,要检验信息的真假只需敲敲键盘动动手指就能查到相关的信息。有的朋友可能刚在罗翔老师那学到了几个段子就开始来怼人。


大致讲两句:


1、先看法条,顺便挑个错,罗翔老师这番话有一个小小的错误。


题设包括三个判断:



  • 买熊猫判10年


  • 买两只鹦鹉判5年


  • 买妇女判三年



有对有错。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买妇女判3年」的出处。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解释》,收购一只大熊猫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熊猫判10年」也大差不差。



但是「买两只鹦鹉判5年」并不准确。


依据《解释》,收购鹦鹉科(所有种)构成「情节严重」的数量要求是6只,也就是说不考虑其他情节,只有购买6只(或以上数量)鹦鹉才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只买2只还是在三年以下量刑。罗翔老师在这里应该是搞错了。


确实有其他鸟类「情节严重」的数量要求是2只,比如短尾信天翁、白腹军舰鸟、虎头海雕等,可能罗翔老师把它们当作鹦鹉科鸟类了。


2、


照理说,题目到这里应该答完了(其实并没有)。


好比有人问「用一根绳子紧贴地面绕地球一周,如果我们想把绳子抬高到距离地面一米,请问绳子要加长多少?」(假设地球是球体),回答者只能列一下公式,告知要加长2π米。


如果提问者非要坚持追问「为什么这和我的直觉判断不符」,光靠数学知识恐怕未必能回应这个问题。


本题也是类似,题主(以及许多网友)想问的,其实是「为什么我对刑罚的直觉判断与实际的法律规定不一致」,这个问题本身就带有一种未必成立的预设——法律规定应当是符合民众的直觉判断的。


但为什么呢?为什么法律规定要和我们的直觉判断一致呢?


的确,买熊猫比买人判得更重违反「常识」,但是法律规定为什么要与一位未经训练的普通公民的「常识」相一致呢?



你看,大家都忙着骂立法不公,谈「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不合理」,但这个最基础的问题却没人理。


刑法规定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罢,需要有一个判断基准,并不是与我(或者专业人士)直觉一致就叫合理,与之不一致就不合理。


犯罪本身是否存在某种独立于法定刻度(即法定刑)之外的轻重刻度,如果是,它是什么?


这才是本题的核心。



2015年11月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原收买妇女、儿童罪中「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加重了本罪的处罚。


对于这一修订,学界既有支持的声音,也不乏反对的意见。


其中支持轻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 收买妇女、儿童的主体通常文化水平较低,无知且封建观念较强,对重刑并不敏感。


  • 观念落后、经济贫穷有一定外部客观原因,消除犯罪更应从完善收养制度、发展欠发达地区入手,一味重刑有欠正当性。


  • 拐卖妇女、儿童侦查难度较高,大量妇女、儿童拐卖后需要与收买人结成新家庭共同生活或至少生活一段时间,如收买行为量刑过重,可能导致收买人为隐瞒收买行为进行其他犯罪。



假设以上观点成立,这可能是收买妇女、儿童量刑较轻,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量刑较重的原因之一,也是构成刑罚轻重的评价标准之一。


把支持轻刑的观点套用在两罪的比较上:


刑罚不止有报应功能,还有预防功能,针对刑罚的预防功能,越是对量刑敏感的犯罪,越是应当以重刑威吓;越是对量刑不敏感的犯罪,重刑威吓也无甚意义。


出于无知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属后者;为经济利益或个人享受(自用)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属前者。


刑罚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环境因素,大环境造成的观念落后、经济贫穷相对处罚更轻;知法犯法,为牟利或个人享受铤而走险相对处罚更重。


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属前者;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通常情况下属后者。


刑罚时需要考虑重刑是否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如否,则有更大的裁量空间;如是,则刑罚效果事与愿违,需要慎重考虑。


收买妇女、儿童属于后者,我们不但不希望收买者为隐瞒犯罪进一步虐待、伤害收买的妇女、儿童,还期望收买者能够不阻止被收买妇女回乡;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属于前者,当濒危野生动物被从野外环境捕获,国家的生物资源就已经受损,且本罪量刑已经包含了对后续加工行为的处罚。



......



小结:


普通人「常识」中的量刑,主要是基于法益大小,落在本题,即是「熊猫与人孰重」。


这个标准不全然是错,但是略显粗糙。


一方面,未经训练的直觉判断只能勉强对法益整体的大小做出比较,无法细微到某个单独行为——人的确比熊猫重要,但是对人较轻的伤害和对熊猫较重的伤害哪一个更应当受重罚呢?


另一方面,法益不是刑罚的唯一刻度,侦查因素、预防效果、被害关系等等也都十分重要。


笔者能力有限,不足以提出一个完整的评价刑罚轻重的标准;但尽己所能,尝试归纳了几点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并试图指出,在这几点因素上,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应当更轻,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应当更重(不排除在另一些因素上相反)。


由于没有检索到两罪初设时的立法会议材料,以上标准只是个人猜想,极可能并非立法者当时的想法,仅做参考。


只是希望借由这个答案指出,在「法律规定荒谬绝伦」到「批判现有立法」之间,还有一步「常识上的荒谬在法律专业领域中是否意味着错误」的反思。


咱们再回归到问题上来,一个犯罪的起点是三年,另一个是五年,孰轻孰重还不明显?又何必故意的去添加条件,偏离题目来讨论呢?同时,还得注意到关于收买妇女还有从轻和减轻情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你收买熊猫之后不虐待也不阻碍他人解救,或是不阻碍大熊猫逃回森林,这是有任何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吗?根本没有的。


人不如大熊猫,这就是实情所在。勇敢大方的承认又何妨呢?近些年,一直有人大代表在上书要求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期确实过低。慢慢的这个罪也在收紧,执法状况得到一些改善,《破冰行动》的塔寨村看过没有?公安机关真的很难深入执法。这也就是为什么收买妇女罪刑罚这么轻的原因。现实中,收买妇女的地方都是比较偏远、贫困的地区,姑娘们不愿意嫁过去,收买妇女也就成了当地传宗接代的主要途径。一个地方全体都是这么做的,互相包庇,面对公安机关的解救往往要面对一个宗族,甚至一个村的老百姓群起而攻之。文字的描述实质是过于苍白,大家可以去网上搜一下视频,相当震撼。


顺便一说,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都属于对向犯,有观点认为,对向犯科以不同的量刑有助于增加检举、自首、坦白,降低侦查难度。


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侦查难度较高,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卖不同罪」;反之对坦白和检举依赖更小的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收购和出售量刑幅度一致,这当中是否有类似考量?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得,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大家只要大概瞄一眼我加粗的部分,就知道为什么出现买熊猫判十年,买两只鹦鹉判5年,买妇女最重判3年这种现象了。这很明显就是《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不够合理嘛。很多同学就会那法学知识怼人了,说什么可以数罪并罚之后,买妇女就不会最重才判三年,这位同学,学法不要太过死板,请活用你身边的检索工具,不要光看法条,多看看判决书,毕竟判决书反映的才是最真实的状况。咱们一点一点的抽丝剥茧,力求大家的讨论和谐一点。



1.有人说买妇女之后,你总得管着她吧?那这就涉嫌非法拘禁罪啊。我们可以去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337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又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仅有8个!


2.有的人会说,买了妇女之后,如果啪啪啪了,那就涉嫌强奸罪。我们可以去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337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涉嫌强奸罪的仅有17个!


3.有的人还会说,如果把妇女当作劳动力,不干活就挨打或是不给饭吃,那就涉嫌强迫劳动罪。我们可以去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337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涉嫌强迫劳动罪的一个也没有!(如果有人找到了记得@我,我想看看,到底什么这么沙雕,会买个妇女回家就为了当劳动力。)


有的人可能会反驳说数据不对,因为强奸罪判决书不上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此外,上面五种不能上网的判决书,也只是主文没有公开,但标题依然是可以检索到的,比如孙小果的↓↓↓



综上,【买熊猫判十年,买两只鹦鹉判5年,买妇女最重判3年,人不如熊猫贵】的现象总会解决,只是时间不知为何时,要对法治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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